物流服务参考标准
物流服务参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售产品物流服务质量,保障平台供应商及采购人合法权益,制订本参考标准。
第二条 供应商按照承诺或者与采购人约定的方式、时限向采购人交付商品,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采购人另行选择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物流费用由采供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采供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协商明确物流服务商,出现纠纷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协商。供应商选择的物流服务商多次出现不满足物流服务承诺的,平台有权依照与供应商协议约定采取业务暂停、关店或清退处理。
第四条 平台负责制定物流服务标准和规范,作为采购人和供应商选择物流服务商提供参考依据。平台基于第三方物流信息数据,为采供双方提供物流跟踪服务。
第二章 物流服务商基础条件
第五条 为供应商提供物流服务的服务商(以下简称物流服务商)应具有从事物流服务的营业资质、服务团队、质量管理体系、物流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 物流服务商应具有其服务内容相关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服务覆盖区域应至少满足供应商所在的脱贫县。
第三章 物流服务协议
第七条 物流服务商根据采供双方的约定,提供服务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核心内容,作为后期出现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服务内容与范围;
(二)服务要求,例如仓储验收标准、存储标准、运输标准、配送标准、退货揽收标准、各环节服务指标考核方案、单据及数据留存标准、异常处理办法等;
(三)服务费用及计费规则;
(四)结算周期、方式与例外说明;
(五)投诉、理赔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免责条款;
(八)服务期限。
第四章 物流争议处理
第八条 供应商须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发货截止日前、按照采购人在订单中填写的收货地址进行发货,若采购人与供应商另行约定修改收货地址的,应按约定修改的地址进行发货。否则产生的争议采供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第九条 如采购人和供应商约定了特定的承运人(如指定物流公司等)发货,供应商应当按约定进行发货,否则采购人有权选择拒收商品,相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条 采购人、供应商出现物流争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平台提请争议处理。平台将依据承运人系统内物流信息、双方佐证材料等判定责任方。
第十一条 物流委托方有权要求物流服务商承担因物流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等,物流服务商应积极处理供应商理赔,并按约定时效和条款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参考标准解释权归平台所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平台有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参考标准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