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管理办法
采购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域名为www.xftgou.com,以下简称“平台”)采购人的管理,保障平台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合法权益,规范采购人行为,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平台相关业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是指通过平台参与采购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账户是指采购人经采购人管理系统导入或注册获得的可用于平台登录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二章 采购人类型与资质
第四条 平台依据采购主体性质将采购人分为: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五类。采购人申请入驻平台需提交资质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驻。
第三章 采购人入驻
第五条 采购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入驻平台:
(一)采购人管理系统导入:预算单位通过采购人管理系统为采购人单位开通账户。
(二)采购人自行注册:采购人通过登录平台网站注册账户。
第六条 采购人账户,必须使用登录名配合自设密码登录平台。采购人应妥善保管账户,未经允许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通过采购人账户完成的操作视为采购人本人行为或已获得其充分的授权。
第七条 自行注册的采购人同意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平台正式用户。采购人在申请注册之前,务必审慎阅读《注册协议》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如果自行注册的采购人不同意《注册协议》中任何条款约定,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
第八条 采购人申请注册或通过采购人管理系统导入并登陆激活,经平台审核取得采购人资格,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平台:
(一) 所属预算单位变更;
(二)单位名称变更;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变更;
(五)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六)单位公章印签或财务专用章印签变更;
(七)单位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单位破产、解散;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十)其它有必要告知平台的情形。
属于以上(一)至(六)项的,采购人须告知平台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账号采购功能;属于以上(七)至(十)项的,采购人须告知平台。
因采购人未及时告知平台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
第十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约定签订电子合同(亦可线下签订纸质合同),选择平台提供的线上付款或线下付款进行支付结算,完成交易。
第十一条 采购人保证自身及其代理人已获得充分授权,并对自身及其代理人、雇员、约定的联系人及其他委派履行采购业务人员的账户使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并在平台完成订单验货验票、上传凭证等操作,尽快完结订单。
第十三条 经双方签章后的交易合同,不得变更合同内订单内容;如订单内容发生改变,双方可协商取消该笔订单后重新下单。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发布包含以下信息的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政治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三)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的;
(五)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可能破坏、篡改、删除、影响平台任何系统正常运行或未经授权秘密获取平台及其他用户的数据、个人资料的病毒、木马、爬虫等恶意软件、程序代码的;
(七)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依据相关平台协议、规则的规定不适合在平台上发布的。
第十五条 交易违规及处理。
(一)交易违规是指采购人的交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平台相关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伪造凭证、交易合同违约、刷单等。情节恶劣的,平台供应商或平台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采购人相关责任。
(二)伪造凭证是指采购人向平台提供虚假的银行打款凭证、转账凭证等材料的行为。
(三)交易合同违约是指采购人未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履行承诺,对供应商或者平台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如: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地点交割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途时更改收货地址或取消订单)、先货后款订单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等。
(四)处理细则:
1.发生交易合同违约优先以双方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执行;
2.如果采购人的违约行为对平台供应商或平台权益造成损失,采购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
3.如果采购人发生伪造凭证、拖欠货款、违规拒收无质量问题商品等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经核实情况后,对有挂靠预算单位的采购人,采取发函警告、情况上报其上级预算单位、封号等措施;对无挂靠预算单位的采购人,直接采取封号措施;对存在刷单行为的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采购人交易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交易争议指采购人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与供应商产生的分歧。
第十七条 采供双方产生交易争议的,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平台介入处理,平台介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采供双方均可依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关于交易争议处理的详细规则详见平台《交易争议处理规则》。
第六章 采购人退出
第十九条 采购人计划主动放弃平台账户及相关权益,或因单位破产、解散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平台,可向平台提出注销账户申请。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退出平台,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平台提交申请,且在注销申请提起时,该账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依法完成平台已承诺交易、交割、订单流程等各项业务。
(三)该账户不存在未了结的合同关系,或平台认为注销该账户会由此产生未了结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注销账户并不代表此账户注销前的账户行为和相关责任得到豁免或减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恶意窃取平台数据是指采购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用户、商品、订单等信息。采购人一旦被发现或者被举报存在此类行为,平台将在第一时间冻结采购人账户。调查后证实存在此类违规行为的,平台有权将该采购人情况反馈至其上级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并在平台进行通报;情节恶劣的,平台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平台所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平台有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采购人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