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办法

幸福淘购 2022-01-19 10:56: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供应商的管理,保障平台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应为于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全国832个贫困县名单》内的县域并依法注册登记,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供应商应具备为交易对方提供发票(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能力。

第三条 账户是指供应商在平台注册后可用于平台登录的唯一身份标识。供应商经平台审核通过之后,必须使用登录名配合自设密码登录平台,账户密码由其自行保管,未经平台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其账户。


第四条 下架是指商品停止在“平台”销售,商品信息不在“平台”上显示。

第五条 申请单位经平台审核通过,取得平台供应商资格,即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平台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平台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供应商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使供应商与采购人的交易顺利完成。

第七条 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在使用平台服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回复,可依供应商需求对其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平台负责制定物流服务参考标准和规范,为供应商和采购人选择物流服务商提供参考依据,并依托第三方机构对物流信息数据进行跟踪和展示,为采供双方实时监控商品物流信息提供参考。

第九条 对于经平台审核通过取得平台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平台有权在供应商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平台cookies(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平台通过其认证的第三方服务商到供应商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cookies。在供应商登录时获取数据,平台使用cookies可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拒绝cookies,供应商将不能使用该服务。

第十条 平台有权根据《供应商审核标准》和《全国扶贫产品目录》调整供应商入驻店铺的名称及经营品类等。

第十一条 平台有权对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上传的相关数据信息、交易行为及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公示;平台认为该等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其他不当情形的,有权根据不同情形选择删除相关信息、对供应商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平台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信息,对于平台认为需由供应商配合的,供应商应在平台指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或给出相应方案。

第十三条 平台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有效处理采购人对其提出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物流服务、商品发票等)。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投诉,所涉供应商超7天未处理完毕的,平台有权下架供应商被投诉商品。

第十四条 如因供应商售卖商品的质量、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等导致采购人对平台的诉讼,平台有权利对相应供应商及相关情况进行披露,该供应商应承担因采购人对平台诉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包括平台所支付的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的供应商违法违规事件,或平台已确认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平台有权对供应商进行公示并采取平台认为必要的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暂停或终止服务、冻结或注销账户、临时或永久性限制账户全部或部分平台功能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并采取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处理方式;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要求其赔偿平台遭受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平台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供应商店铺内展示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商标、LOGO<标志>、作品、订单信息、成交额数据等)或制作的派生作品,供应商授权平台永久免费使用,平台有权进行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或将上述信息纳入其他作品内等使用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为于2014年12月23日原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全国832个贫困县名单》内的县域依法注册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三)申请入驻平台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申请入驻平台需获取原国务院扶贫办消费扶贫数据库审批码或由当地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推荐。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申请入驻平台,还需在线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供应商承诺函;

(五)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供应商入驻平台前须与平台签订入驻协议,并按照《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平台各项业务规则,接受平台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在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

(二)参加平台组织的各项业务及活动;

(三)接受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平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平台的处理结果提出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的各项业务规则;

(二)妥善保管后台登录账户、密码等信息,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照平台有关规定缴纳平台代收的通道费、实名认证、电子签章等费用;

(四)参加平台组织的各项培训;

(五)接受平台对其在平台发生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公示;

(六)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保证在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

(八)保证自身及其代理人已获得充分授权,并对自身及其代理人、雇员、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及其他委派履行本协议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九)保证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配合平台管理工作,按照平台相关规则使用相关工具,积极回复平台采购人的咨询,并保证在采购人提交订单后按要求发货;

(十)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一)保证在使用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并承诺不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不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不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下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不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形;

6.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不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8.不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实施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二)保证在使用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即:

1.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不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2.不侵犯第三方的商标权,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

(3)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不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不实施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3.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包括:未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不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不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十三)保证向购买其商品的平台采购人开具合法合规发票,并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如因发票开具错误、未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问题引起的纠纷,均由供应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平台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十四)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身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商品“补发、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同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采购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售后服务义务;

(十五)保证不将从平台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办法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平台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其他用户展示于平台的信息等;

(十六)未经平台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诱导采购人在平台以外的渠道进行交易;

(十七)由供应商主办并通过平台向用户宣传的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依据活动承诺向平台用户兑现活动礼品(赠品)及优惠等,若未能履行活动承诺,则须在接到平台相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用户不低于其应获得的活动礼品(赠品)或应享受优惠等值金额的补偿;

(十八)保证不隐瞒任何可能对平台造成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现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及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等情况;

(十九)未经平台书面许可,不得将供应商自身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供应商对在平台运营期间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供应商应向平台及用户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人的货损赔偿、差价补偿等),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费用支付的,平台有权暂缓支付供应商未结算货款,并有权从未结算的货款中扣除,如未结算货款不足抵扣的,平台有权协助用户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二十一)供应商应按照与采购人协商明确的物流服务商及物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送货上楼)提供物流服务,出现纠纷时,采供双方优先自行协商解决,供应商未及时有效解决的,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执行;

(二十二)保证遵守本办法相关约定和平台其他相关规则,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及规则、流程使用相关服务,不得做任何有损平台利益的行为;

(二十三)供应商对平台采购人信息有保密义务,该等信息包括并不限于采购人所属预算单位名称、采购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订单内容等信息;

(二十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账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供应商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报送: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四)注册资本变更;

(五)企业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六)企业公章印签或财务专用章印签变更;

(七)企业重组;

(八)企业破产、解散、清算;

(九)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十一)其他有必要提请平台信息变更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的,供应商须在出现相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平台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平台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属于前款第(八)项情形的,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属于前款第(九)至(十一)项的,供应商须及时告知平台。

因供应商未及时通知平台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 

第六章 供应商商品质量与价格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在平台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行业标准的,还应符合行业标准。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属于农产品的,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供应商应对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严禁供应商通过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质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保证对在平台经营的商品拥有合法销售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保证在平台上进行销售的商品均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且不属于《禁限售商品细则》所列的禁限售商品。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保证按照经平台审核通过的商品品类在平台开展经营,未经平台确认,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商品。

供应商保证按照平台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商品价格、售卖限制、库存数量、商品说明及其他商品信息,并对上述设置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保证在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出售的商品一致,不含夸大或虚假内容,若商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平台予以更新。

第三十条 平台有权对供应商在平台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取样、仓库中商品取样等。对于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供应商,平台有权对其店铺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在平台销售商品的价格应符合《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市场、主流电商平台)。

第三十二条 平台支持并鼓励供应商根据其真实情况上传及展示产品溯源信息及溯源码;供应商提供的溯源信息及溯源码应确保农产品检测和追溯数据客观性和真实性,否则平台有权对其店铺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在平台销售食品的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七章 供应商培训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须安排专人接受平台开展的培训,培训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在线培训和线下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供应商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法规培训: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标准和平台自身的管理制度;

(二)经营管理培训:商品描述方式、企业宣传方式、销售技巧、店铺布局规划等提升入驻供应商经营管理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三)销售服务培训:销售服务的沟通能力、对采购人需求的认知能力等基本技能和技巧。

第八章 供应商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平台正常经营秩序,提升平台购物体验,平台有权对供应商进行经营服务能力评估。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经营服务能力评估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管理质量、信用评价等。

(一)商品质量:包括执法部门及平台抽检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等方面的评估;

(二)服务质量:包括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物流配送等方面的评估;

(三)管理质量:包括网络店铺装修、商品管理、商品描述、客服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四)信用评价:包括基础信用、外部增信、交易评价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章 供应商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平台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方式,视供应商的经营品类、经营服务能力评估等情况给予供应商不同的展示位置及标签展示。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经营资质过期、变更及注销的,平台将视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复审。

第三十九条 主动申请退出平台的供应商,或被平台清退的供应商,需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客诉索赔完结且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方可向平台提交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具体参照《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对供应商进行公示并采取平台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暂停或终止服务、冻结或注销账户、临时或永久性限制账户全部或部分平台功能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并采取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处理方式;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要求其赔偿平台遭受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平台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平台相关业务规则;

(三)供应商的实名认证身份无效、不再合法存续或无法有效核实;

(四)平台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平台有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供应商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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